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:如果車輛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,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如日常通勤、接送子女等,無論借款是以一方名義還是雙方名義,通常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。例如,夫妻雙方共同商量借款買車,或者一方借款買車后另一方知曉且未提出異議,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債務,雙方都有償還義務 。
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:若車輛僅為一方使用,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比如一方為了工作需要單獨借款購買車輛,且該工作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,同時另一方對借款毫不知情,那么這筆債務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,由借款方獨自承擔 。
協商分割:夫妻雙方可自行協商車輛的歸屬。若一方愿意要車并承擔剩余債務,雙方達成一致后,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,該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。比如,雙方約定車輛歸一方所有,獲得車輛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車輛價值一半的補償款,并承擔后續剩余借款 。
法院判決: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,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。一般會考慮車輛的使用情況、雙方經濟狀況、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。例如,車輛一直由一方使用且更便于其工作生活,同時該方經濟條件也允許承擔剩余債務,法院可能會將車輛判給這一方;若車輛為夫妻共同使用,法院可能會通過評估車輛價值,判決一方獲得車輛,同時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。
共同債務的償還:對于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購車借款,雙方負有連帶償還責任。即使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對債務分擔作出約定,也不能對抗債權人。也就是說,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償還全部債務。不過,夫妻之間關于債務分擔的約定在內部具有效力,一方償還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債務后,可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。
個人債務的償還:若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,那么就由借款方獨自承擔償還責任,與另一方無關。例如,一方未經對方同意,擅自借款購買車輛用于個人娛樂,離婚時這筆債務就由借款方自行償還 。